国家标准《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》:智慧化要求更明确

来源:本站 2022-8-19 12:00:00

近日,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国家标准《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》(GB/T 26358-2022),新版国标自2023年2月1日起实施。

GB/T 26358-2022《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》国家标准调整了“旅游度假区”“度假资源”表述,删去“旅游度假区的环境”“非星级住宿设施”“生态停车场”,增加“度假产品”“核心度假产品”“度假住宿设施”;增加“总则”一章,并调整部分基本条件要求。


新版标准要点


1、旅游度假区定义进一步明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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旅游度假区,即以提供住宿、餐饮、购物、康养、休闲、娱乐等度假旅游服务为主要功能,有明确空间边界和独立管理运营机构的集聚区。


2、度假区面积界定发生调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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旅游度假区国家级由原来的应不小于8平方公里,调整到“不小于5平方公里”;省级由原来的面积应不小于5平方公里调整到“不小于3平方公里”。


3、度假酒店“国际”性调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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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旧标对应的细则“强制性指标”中,强调“应具备至少3 个国际品牌或国际水准的度假酒店”,此次在新国标“基本条件”中阐述为“度假住宿设施应品质优良,规模和种类应满足旅游接待需求”,在国家级旅游度假区中,即8.2.2.7中强调了“高质量度假住宿设施的数量合计不少于3处”,各处高质量度假住宿设施的总客房数合计不少于300间(套)。旧标中的总床位数概念,均以新标的总客房数形式表述。


4、市场规模结构简单明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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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版标准摒弃了旧标“市场”部分复杂的计算公式,用简单的数字指引了度假区的市场规模和结构的准入门槛。

新标在省级旅游度假区中规定:年游客规模宜不低于25万人天,年过夜游客规模应不低于10万人天,过夜游客平均停留天数应不低于2天。

新标在国家级旅游度假区中规定:年游客规模宜不低于50万人天,年过夜游客规模应不低于25万人天,过夜游客平均停留天数应不低于2.5天,过夜游客中省外游客比例宜不低于20%。

原来的境外游客人数等在新标中未单独列出明确要求。


5、明确度假产品数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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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标在省级旅游度假区产品方面,强调了“332”结构:即类型方面,除住宿、餐饮、购物外,所提供的度假产品不少于3类类型;品质方面,应提供不少于3项在本省/市/区范围内品质优良的度假产品;融合方面,提供不少于2项文化和旅游融合的度假产品。

新标在国家级旅游度假区产品方面,强调了“5331”结构:即类型方面,除住宿、餐饮、购物外,所提供的度假产品不少于5类类型;品质方面,应提供不少于3项在全国范围内品质优良的度假产品;融合方面,提供不少于3项文化和旅游融合的度假产品;非遗方面,应提供不少于1项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的度假产品。


6、强调休闲娱乐活动数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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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标在省级旅游度假区活动层面,强调了“6421”结构:即类型方面,提供不少于6项与核心度假产品相关的休闲娱乐活动;户外活动,宜提供不少于4项户外休闲娱乐活动;常态化方面,宜提供不少于2项常态化的文化休闲娱乐活动;夜间方面,宜提供不少于1项夜间休闲娱乐活动。

新标在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活动层面,强调了“8532”结构:即类型方面,提供不少于8项与核心度假产品相关的休闲娱乐活动;户外活动,宜提供不少于5项户外休闲娱乐活动;常态化方面,宜提供不少于3项常态化的文化休闲娱乐活动;夜间方面,宜提供不少于2项夜间休闲娱乐活动。


7、智慧化更加明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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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版国标中,有明确的章节分别对省级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智慧化进行了要求,以国家级为例:主要活动区域应覆盖高速无线网络;应配置线上平台和线下智能终端,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服务和电子导览等特色服务;应提供在线预定、支付等电子商务支持以及智慧票务、智慧停车等特色智能服务;应运用信息化、数字化技术支持旅游管理、统计和调查;宜采用网站、公众号等数字化营销方式,运用大数据、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进行智慧化精准营销和舆情监测。

8、其他方面变化要点

新标强调的“应具有统一独立有效的运营管理机构”,与旧标“应具有统一有效的管理机构”略有不同;旧标要求的“应制定有统一的总体规划”,变为新标准中“总体规划应有效落实”,主要度假产品和服务设施应依据总体规划基本建成;另旧标中的标识标牌视觉系统的“多语言支持”,变为新标中的中英文双语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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